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僭建不履行清拆令 兩共同業主判緩刑

2024-01-19    東方日報
【本報訊】兩名共同業主先後於2018年及2022年被屋宇署提出檢控,並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後判罰款約2.2萬元及3.3萬元。由於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,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,本月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獄3個月,緩刑12個月。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九龍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,面積約80平方米,該村屋地下連花園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。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,屋宇署遂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(1)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。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,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。 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,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,另處罰款2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