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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潛逃者單位可囚7年 議員指擾民冀檢視

【明報專訊】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提出多項針對潛逃者的禁制措施,包括禁止向潛逃者租賃或租出不動產、與其合資或合伙成立企業等,最高判監7年。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憂慮刑罰太高,比「國家秘密」罪行量刑更重。多名議員關注對措施第三方的影響,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質疑,倘有市民在涉案者潛逃前租用其單位,發現對方潛逃就要馬上搬走,有關要求擾民。 管浩鳴:重過「國家秘密」 廖長江:一知就要搬? 法案委員會昨審議針對指明潛逃者的多項禁制措施,包括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,禁止向其租賃或租出不動產,禁止與其合資或合伙成立企業等。管浩鳴會後稱,若巿民租屋後業主成為指明潛逃者,租客則成為資助者,面對最高7年刑期,情况不合理,冀政府考慮量刑問題。 廖長江昨在會上促請當局檢視禁制措施對第三方的影響,如潛逃者擁有的聯名物業如何出售、拖欠銀行債務的處理方法等。他特別關注倘業主成為潛逃者,租客是否要馬上搬走,「一見到新聞(報道業主)是逃犯、潛逃者,就即刻要找酒店,拖埋仔女、父母、妻兒全部搬去酒店。如果要求去到這樣是很擾民」。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與潛逃者所簽租約的法律效力及相關民事責任。 保安局:生意伙伴可申特許處理資金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,當局第一步會先公開指明潛逃者身分,確保受影響第三方有時間部署,減低影響。她說政府認同沒理由懲罰在逃者生意伙伴及不相關者,需要時可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處理資金。自由黨張宇人指出,若合伙人或合資伙伴潛逃並遭資產凍結,或致公司未能營運,欲解散亦可能有困難。律政司長林定國稱,若涉分紅、出售股票、處理解散公司後剩餘資產,相信要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,如開設獨立銀行戶口處理潛逃者花紅。 通緝半年始禁制 議員倡刪時限政府稱檢視 《草案》訂明禁制措施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,多名議員批評條款有礙及時打擊潛逃者,倡「加辣」刪除條款。民建聯陳克勤認為政府不應「菩薩心腸」,黎棟國批如「用麻繩綁着自己對手」。保安局長鄧炳強解釋,有關條文旨在給潛逃者空間考慮回港投案,承諾再檢視。